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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阿玛尼手表被罚款 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3-03-19

关键词: 商品, 注册商标, , 珠宝店, ┊阅读:次┊

  近日,安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经营者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商标侵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驳回原告某珠宝店的诉讼请求。

  据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珠宝店展销的39块手表(标价合计134450元)涉嫌侵犯第3022203号“

  ”注册商标。后经权利人辨认,确认39块手表为假冒第3022203号注册商标的商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珠宝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即336125元)。该珠宝店不服,遂向安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在销售时不知道39块手表系侵权手表,应免予行政处罚为由,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珠宝店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对该珠宝店是否应当处罚;三、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针对焦点一,据此案查明的事实,

  注册商标在手表类别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为上海某商贸公司,经该权利人辨认,确认原告所销售的该批手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针对焦点二,阿玛尼作为全球知名品牌,市场影响力较大,该珠宝店在进货时的审查义务应高于一般商品,然而,该珠宝店未审慎审查供货商提供的授权书,未核实售后电话,甚至在接到供货商要求其拆除防伪码的通知后将防伪码拆除,此时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品属于假冒商品,且该珠宝店在检查中也未能提供进货合法票据等证据证明涉案手表系合法取得,故该珠宝店主观上具有“知假”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售假”行为,依法应当处罚。

  针对焦点三,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原告某珠宝店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上游商家营业执照等资料,且系初次违法等情况,依法从轻处以违法经营额2.5倍的罚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刘晓倩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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